2024年10月18日 星期五 寒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工作部 2020-12-16

法释[2003]13 号  

2003 年 8 月 27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03 年 6 月 1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78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9 月 5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 年 6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78 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8 月 27 日 法释[2003]13 号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 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 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 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网站首页 | 工会概况 | 政策研究 | 组织建设 | 劳动经济 | 法律服务 | 宣传教育 | 女工园地 | 权益保障 | 机关党建 | 资料中心 | 协同办公
地址: 中国-郑州建设路126号 邮政编码:450000 电话:0371-67883101 工会热线:12351
版权所有:郑州市总工会   技术支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3273号 豫ICP备17051074号-1
郑州工会微信
工会会员服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