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 星期五 寒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法律工作部 2020-12-16

法释[1998]24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 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52号“关于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 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 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网站首页 | 工会概况 | 政策研究 | 组织建设 | 劳动经济 | 法律服务 | 宣传教育 | 女工园地 | 权益保障 | 机关党建 | 资料中心 | 协同办公
地址: 中国-郑州建设路126号 邮政编码:450000 电话:0371-67883101 工会热线:12351
版权所有:郑州市总工会   技术支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3273号 豫ICP备17051074号-1
郑州工会微信
工会会员服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