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9日 星期四 白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 定》的决定

法律工作部 2020-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2 号

2017 年 3 月 13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 2017 年 1 月 22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 116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商公安部、外交部、商务部同 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 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决定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6]29 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中的“职业签证”修改为“Z 字签证 ”。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 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 Z 字签证。

    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 Z 字 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文化部的批件申请 Z 字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 Z 字签证;凡符合第 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 Z 字签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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