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办发[1997]88号
1997 年 9 月 15 日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赣劳关[1997]26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 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 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 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 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 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 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 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 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 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