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7日 星期二 白露

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 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法律工作部 2020-12-15


    (1)为了确切反映职工的工资水平,缩小由于人数与工资范围不一致而造成的差别起 见,特将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工资附加费)、企业营业外支出或预算单位职工福利费和 差额补助费中支付的医务人员工资、职工生活福利设施机构人员工资和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 员工资,亦包括在工资总额中。

    (2)报告期(月、季、年)的工资总额,均按实发数计算,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 的工资,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如因补发调整工资,影响当月工资总额变动较大时, 应在统计表中加注说明。

    (3)根据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原劳动部等七个单位《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 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中的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作业和潜水、 沉箱、高温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保健食品待遇,改为由劳动保护费支出,故此项费用不列入 工资总额统计。但除上述指定的五类工种以外,以其他各种名义发放的保健津贴,均应列入 工资总额中。

    (4)为了全面地反映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变化情况,更好地研究居民购买力, 工资总额应包括由各种经费〔包括由企业基金或企业利润留成(企业奖励基金),机关、事 业单位从本单位增收节支的收益,节约或者回收价值以及上级拨付的经费等〕中开支的各种 经常性与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奖、劳动竞赛奖、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个人支付的奖金 等,但由国家科委颁发的发明奖,由采用单位支付的技术改进奖,因受奖面小、奖金数额较 大,为避免影响职工工资水平,由支付单位另行统计,列入“发给个人的其他劳动报酬”。

    计划生育补贴,因不属于劳动报酬,故不作工资统计,应列入劳保福利费用总额中。

    (5)讲课费、稿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如委托外单位人员进行商品装璜造型设计支 付的劳动报酬)是劳动报酬,但因并非完全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不包括在支付单位的职工工 资总额中,应由支付单位另行统计,列入“发给个人的其他劳动报酬”中。

    (6)通勤津贴(上下班交通费),一般系因职工宿舍离工作场所较远,职工上下班来 往不便而发给的津贴,其性质属于改善工作条件,因此,不论直接发给津贴补助,或由企、 事业、机关以车接送或代购车船票等,均不列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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